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
意见正文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3] 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意见》(大委发 [2013] 5号)等文件、法规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业保险成果,大力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继续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利益,市政府提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完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健全保障服务体系,优先开展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的农业保险险种,积极有序推进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农业重点特色产业保险险种,支持区市县(先导区)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开发和组织实施特色效益农业保险险种。通过有效推进手段,逐步扩大参保险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市市情的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通过努力,力争全市大田作物保险险种基本实现全覆盖,其他险种投保率稳步增长。
二、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一)逐步完善保险责任和费率设置。稳步扩大责任范围,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大风、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科学调整费率设置,使各险种费率水平更加符合实际。
(二)不断发展保险险种。根据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在目前玉米、水稻、大豆、花生、马铃薯、设施农业、苹果树、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肉蛋鸡、森林12个保险险种目录基础上,2014年开展农机地方性保险险种试点,今后几年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险种目录体系,不断发展保险险种。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探索开发渔业等特色保险险种。
(三)逐步扩大参保对象。加大引导力度,将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肉蛋鸡等险种的参保对象从大户扩大到以大户为主、兼顾部分散户,逐步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户。进一步扩大其它保险险种农户参保面,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以下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在有效控制风险并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前提下,组织规模以下种养散户集体参保,让更多农民得到实惠。
(四)构建基层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增设基层服务网点,建立适应农业保险需求的服务网络体系;要注重整合社会人才资源,完善由农业专家组成的农业保险技术服务队伍,负责农业技术指导和重大灾害及疫情后的救灾技术指导,协助保险机构做好"五公开、三到户"等工作。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种养大户、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等的合作,建立农村保险服务网络。通过建立乡级农业保险服务机构和组建农业保险协保员队伍,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保费收取、投保清单编制等基础工作,提升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
(五)完善定损理赔机制。完善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大灾快速理赔等制度,优化大灾理赔流程,加快农业保险理赔速度,保险机构与受灾投保农民达成赔偿协议10个工作日内,要通过"一卡通"支付方式将理赔款支付给受灾投保农民,确保受灾投保农民及时得到赔款。要进一步完善保险险种损失鉴定办法,充实理赔纠纷裁定专家库,规范理赔纠纷裁定程序。要加强基层定损组织建设和人员培训,保险机构对参加定损的农技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费用在保险成本中列支。
三、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保费补贴力度
1.各级财政每年按照农业部门提供的投保计划安排足额的农业保险专项资金,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保险机构据实结算。
2.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原则:已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农业保险险种,由市和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共同承担地方配套补贴,中央、市、县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总保费的80%;市级组织实施、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农业保险险种,市财政给予一定支持,区市县(先导区)财政给予配套支持,市、县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总保费的50%;各区市县(先导区)自主实施的特色农业保险险种,财政补贴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有条件的区市县(先导区)可增加对参保农民的保费补贴。各级财政按实结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于当年年底一次性与保险机构结算。市与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安排预算资金出现结余或短缺时,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资金调度。
对于已列入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如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等,市政府不再给予投保保户资金救助。
(二)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单位探索建立市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探索建立县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重点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大灾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大灾之年对保险机构适当补贴。保险机构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加强风险管理。
(三)落实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等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要求,落实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等税收政策。
(四)支持保险机构拓展市场
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可持续经营,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制定鼓励措施,推动保险机构在当地积极开展农民房屋保险和其他"三农"有关的生产、财产、人身伤害、医疗等涉农保险,探索构筑全方位的农业、农村保险保障体系,培育涉农商业保险市场,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为我市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五)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单质押贷款,加大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融资担保。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市农委主要承担全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农业保险的综合协调、政策调研、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等,并开展相关宣传发动和培训,帮助基层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及时调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有关管理办法,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清算以及使用的跟踪监督。市金融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大连保监局主要负责对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运行情况监督。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及时收集提供相关气象数据和专业分析,协调做好灾害界定工作。大连市农村商业银行主要负责将保险机构划拨的农业保险理赔款直接打入农民个人专用银行存折(卡)中,并确保理赔款10个工作日内到账。市直其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组织领导机制,健全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工作分工,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工作领导,及时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快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二)列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参照省政府将农业保险列入对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从2014年起,市政府将农业保险列入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绩效考评指标。
(三)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全市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保险机构,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一步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进行保险法规和诚信教育,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增强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积极性。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保险机构要继续组织好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为组织开展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农业保险工作打好基础。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