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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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是保险业改革开放进程中,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发展的新形势,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以维护行业合法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避免无序竞争、促进健康发展为宗旨,经江苏保监局核准、镇江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协会职能
协会的基本职能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自律:维护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协调: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当好协调人;协调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
交流:组织会员之间、与国内外保险业之间、与其他行业之间的交流、交往和合作;建立行业数据库,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宣传:整合宣传资源,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保险从业人员先进事迹,树立保险行业良好形象;关注业内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舆论引导,避免恶意抄作。
协会会员
协会现有会员公司十二家,它们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营销服务部。
协会机构设置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在协会的框架下,设有产险公司总经理联席会议和寿险公司总经理联席会议、非寿险专业协调委员会和寿险专业协调委员会,并在所属县市分别建立了县市产、寿险自律协调小组。
协会成立以来,在行业自律、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业务交流、信息服务、保险宣传、信用建设、代理人管理等方面,为镇江市保险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健全、为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办公地址:镇江市中山东路381号7楼。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Zhen Jiang Insur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ZIA),是经镇江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镇江市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合作,维护行业利益,为镇江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服务。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第四条 本协会遵循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正、高效的多边协商议事机制。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镇江市民政局。接受江苏保监局和镇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镇江市朱方路225号2号楼401室。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章程和自律公约的规定,实施业内批评、警告、通报、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自律惩戒,或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组织制定保险行业性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行规行约、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三)根据监管部门的授权,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执业、流动、奖惩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四)积极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联络沟通,维护保险行业利益;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加深理解;协调保险行业与有关行业之间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会员之间和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保险资源共享;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保险资料信息共享。
(八)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咨询、信息等服务。
(九)组织保险宣传,提高大众保险意识;表彰优秀保险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
(十)接受和办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性管理规定。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批评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大力支持协会的工作;
(三)按规定要求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
(四)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六)及时足额缴纳入会费和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每个会员单位产生。其职权是:
(一)制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的任用;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各地市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二名和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一名组成。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框架下分别建立产险和寿险总经理联席会议制度,由产、寿险公司在职主要负责人组成,协调、商议产险或寿险业务范围的自律等重要事宜。并分别设立产险、寿险和中介自律协调执行委员会,由各产险、寿险和中介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组成,具体负责行业自律事宜的协调、执行和督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担任会长、副会长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担任理事的一名主要负责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由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在届期内因工作变动时,由该公司新任负责人接任。会长、副会长的基本条件是: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具有一定威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二年,不得连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的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职位;秘书长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江苏保监局核准。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不得在保险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在任职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江苏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作为协会的法人代表登记。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总经理联席会,并受会长、副会长的委托,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总经理联席会议提交相关议案;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市场化原则,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拟定和调整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签署协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职业化、专业化、逐步年轻化。
第三十一条 县市级会员分别成立县市级产、寿险行业自律协调小组,按照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行业管理规定,做好本县市范围内保险行业的自律、协调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审计一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按时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凡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所需经费另行筹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2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