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证件遗失保险
基本简介
国外证件遗失保险是一款附加险,主要针对旅客证件遗失这一情况作出赔偿。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华保险等保险公司都推出过这一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被盗窃或被抢劫导致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遗失而导致的下列费用,由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旅行证件遗失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须重置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为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1]
责任免除
第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四) 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五)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旅行票据遗失;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旅行票据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旅行证件、旅行票据的神秘失踪;
(六) 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七) 于商务旅行结束后已不必要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费用;或遗失的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重置成功后的所有开支;
(八) 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旅行票据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理赔资料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其他证明文件;
(5) 重新办理旅行证件所有支出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6) 由此额外支出的住宿费用和公共交通费用的清单及发票或收据原件;
(7) 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8)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