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法规颁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金融保险
保监中介[2011]178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11-14[1]
法规内容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贯彻2011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和保险中介市场秩序,2011年,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深入开展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36个保监局共派出43个检查组、检查人员317人次、检查20家保险公司共103个省级及以下保险基层机构,着力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违法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表明,尽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依法合规意识有所增强,管理措施不断改善,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仍然十分普遍,在各地区、各类机构均不同程度存在。103个保险机构共非法套取资金8065.8万元,涉及保费8.55亿元,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问题仍然相当严重,集中表现为通过假业务、假人员、假费用等方式非法套取资金。具体包括:
(一)虚挂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业务
103个机构中,有24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挂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方式虚增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1866.63万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资金的23%。其中5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该违法方式非法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高新支公司甚至高达95%。
(二)虚挂兼业代理机构业务
103个机构中,有12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挂汽修、汽贸等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方式,非法套取资金526.29万元。其中3个基层保险公司以该违法手段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10%,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海南琼海支公司高达92%。
(三)虚增营销员数量或虚挂营销员业务
一些保险机构为达到非法套取资金目的,大量虚增营销员数量或者大量虚增营销员业务,少数保险公司营销员业务变相成为非法套取资金的主要手段。103个机构中,有25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增营销员数量或将直销业务虚挂保险营销员方式,非法套取资金2009.42万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资金的24.91%。其中7个基层保险公司以该违法手段套取的资金,在其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中的占比超过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襄阳支公司高达93%。
(四)自身投保业务虚挂中介业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0年将集团公司、总公司及自身下属各分支机构投保的自有车辆、楼宇、计算机设备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记录为中介业务列支手续费,涉及149张保单,保费222.62万元。
(五)虚列中介业务费用
103个机构中,有37个基层保险公司通过虚增相关费用列支中介业务等支出2449.33万元,占全部非法套取资金的30.37%。其中,6个基层保险公司非法套取资金额超过100万元,共计1478.31万元。
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着从严处理原则,依法处理保险公司各级各类管理人员87名。其中,处罚省公司高管人员14人,罚款14人次计54.5万元;处理保险机构55个,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7家,涉及业务4项、销售渠道3个,最长期限达一年,罚款保险机构54家次计1014万元,单家机构最高罚款120万元;处罚保险中介机构54家,吊销经营许可证21家;向税务部门移送涉嫌偷漏税款的保险中介机构2家。
二、对部分严重违法保险机构的查处情况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及所属相关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业务、财务系统未如实记载中介业务信息,费用列支用途与经济事项不一致等问题。所属武汉中心支公司2010年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68.55万元,虚列费用94.97万元,以向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支付手续费、向未签订代理合同人员支付手续费、虚增营销员311名领取手续费等方式套取手续费合计348.85万元。所属襄阳中心支公司通过向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手续费、虚增营销员124名和向被保险人支付手续费等方式套取资金145.98万元,虚列费用173.84万元,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2.88万元。
湖北保监局依法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及所属机构合计罚款30万元,其中,对湖北分公司罚款5万元;对武汉中心支公司罚款15万元;对襄阳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对总经理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所属相关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10年,将6434.31万元直销业务挂靠3家保险代理公司、1家兼业代理机构、6名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511.19万元;承保某电力公司等5家单位的财产一切险业务过程中,保费发票金额合计1668.74万元,计入保费收入科目1334.66万元,截留保费334.08万元;所属郑州、新乡中心支公司指使代理公司和营销员作虚假书面证据和证言。
河南保监局依法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罚款60万元、责令停止在郑州接受企财险新业务一年。对郑州中心支公司罚款40万,对新乡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对河南分公司2名副总经理均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郑州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新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郑州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新乡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总监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其所属相关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10年,陕西分公司营业部将2469.64万元直销业务虚挂1家保险代理公司名下,套取资金360.68万元;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323.88万元。所属高新支公司2010年将1365.31万元直销业务虚挂为代理业务,套取资金155.75万元。
陕西保监局依法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高新支公司合计罚款20万元,对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高新支公司经理处以警告。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及所属相关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10年,将2544.57万元直销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套取资金369.15万元;虚挂应收保费354.63万元。所属江南支公司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虚列电子设备运转费、公杂费、车辆使用费、防预费、印刷费、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101.83万元;2010年以报销办公用品费用形式,虚列与理赔无关的间接理赔费用14.27万元。
广西保监局依法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罚款30万元,责令公司停止接受个人代理渠道新业务3个月,对所属江南支公司经理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所属相关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所属赤峰分公司2010年虚列个险营销员套取资金104.89万元,虚列团险营销员套取资金19.19万元,虚构银邮代理业务套取资金85.20万元。所属呼和浩特分公司2010年将直销业务304.57万元虚挂为代理机构业务套取资金91.37万元,虚增营销员套取资金2.29万元,虚列银保客户经理绩效套取资金95.08万元。
内蒙古保监局依法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下发监管函,对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20万元,对赤峰分公司罚款15万元。
(六)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中心支公司。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10年,将2599.61万元直销业务挂在5家保险中介机构及108名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288.4万元;以报销汽油费、会议费、办公用品等费用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29.32万元;以虚列业务员绩效工资方式套取资金72.85万元;批改和理赔管理不规范。
广东保监局依法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中心支公司罚款25万元,对其副总经理警告并罚款2万元;将2家涉嫌偷漏税款的保险中介机构移送税务机关。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第三营业部。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10年,将2207笔直销业务、454笔营销员业务、781笔无证人员业务、140笔其他中介机构业务,合计保费1653万元虚挂在1家保险代理机构名下,套取资金131.20万元;公杂费科目、车辆使用费科目、电子设备运转费科目部分报销票据未反映真实经济往来,虚列费用总额66万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未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中介业务的业务信息,部分赔案的案卷内容缺少保单、查勘记录要件等。
吉林保监局依法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第三营业部罚款35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对经理处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向吉林省分公司发出监管函,责令整改,要求依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对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的上级公司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所属相关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10年,在1家保险代理公司、1家兼业代理机构名下共虚挂业务715.85万元,套取资金93.6万元;虚列313名保险营销员,套取资金90.2万元;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23.4万元。所属合肥中心支公司2011年虚列保险营销员214名,套取资金21.2万元;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37.5万元。
安徽保监局依法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罚款15万元;对所属合肥中心支公司责令其停止接受个人代理人渠道新业务6个月;对安徽分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营业一部负责人、营业二部负责人各处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合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警告并罚款1万元。
(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及所属相关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10年,所属新洲支公司等机构利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虚假列支手续费223.24万元。所属罗湖支公司利用专业代理机构,将直接承保的某公司车辆保险业务虚构为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15.16万元。2011年,深圳市分公司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向电销客户赠送积分、礼品,涉及保单共计4012单,合计金额45.7万元。深圳市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条款费率,部分费用不真实问题。
深圳保监局依法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罚款55万元,责令其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停止接受保险中介机构渠道车险新业务(车行、银行代理,以及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渠道除外);对深圳市分公司销售管理部总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对车险业务部副总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对新洲支公司总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对罗湖支公司总经理警告、罚款1万元。
三、整改要求
上述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则,背离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的科学发展目标。各保险公司务必清醒认识,高度重视,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整改。
(一)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基层机构和相关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相关公司要进一步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内部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对高层级管理人员和上级机构管理人员的问责和内部处理。对被处罚和问责的机构和人员要向全公司通报。
(二)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各公司要对照本通报,进一步举一反三,以省级公司为单位部署基层机构开展中介业务合规性自查自纠。彻底查清虚假的、不真实的中介业务规模,全面清理无资质的、不规范的中介业务渠道和机构。在省级公司自查自纠基础上,进一步组织抽查,确保基层机构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三)加强改进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各公司要着力从制度流程等方面强化中介业务合规管理,科学设定绩效考核机制,将合规要求嵌入考核指标体系;细化对中介渠道、销售人员、代理关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加强内部授权管理,改造优化计算机业务财务管理流程,确保业务财务系统完整真实反映实际业务操作过程和信息;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确保制度有效落实。
各保险公司务必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对不如期整改或者整改走过场的,保监会将视具体情况,进一步采取严厉的后续监管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