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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360百科

详细信息

为了促进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庐政〔2010〕5号,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参保范围

(一)本县范围内,年满16周岁、具有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在本县范围内常住但未取得本县户籍、未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农村居民均不纳入新农保的参保范围。

二、参保登记

(三)参保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村(居)劳动保障协办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对参保人的相关材料检查后,应加盖村(居)委会公章,经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镇事务所)初审,报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确认,由镇事务所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五)参保人参保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或镇事务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参保人出现出国(境)定居、转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籍性质变更、转入县外、享受城保待遇、死亡等情况时,应当终止新农保关系,并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

(七)参保人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八)县农保中心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发放个人缴费存折,足额划扣保费并及时缴入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对参保人个人缴纳的保费,不再另行出具收据。

(九)新农保保费实行按年缴纳。缴费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参保人应当从2010年起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十)参保人员每个缴费年度(含补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但在保费缴纳后,不得对已缴纳保费的档次变更。

(十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当及时到村(居)委员会办理补缴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十二)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期间的个人账户可以暂作封存处理,待其刑满后应继续缴费,并可自主选择补缴封存期间的缴费年限;也可以由他人在其服刑期间凭其个人缴费存折为其代缴。

(十三)参保人转为非农村居民后,没有参加城保且个人账户封存的,在达到领取年龄时,仍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且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15年,也可以顺延缴费至15年。

(十四)1951年至1965年期间出生的人员,应当按年缴费。在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也可以顺延缴费不足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十五)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顺延缴费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顺延缴费满5年时,缴费年限仍未达15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缴费至15年。

(十六)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补贴,在参保人个人缴费实际到账后,按规定标准直接划入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并从个人缴费的当月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对补缴费的年限不予补贴。

(十七)有条件的镇政府、村级集体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贴和资助的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所提供的补贴和补(资)助应当在参保人个人缴费实际到账后,直接缴入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并从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当月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管理

(十八)县农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政府的缴费补贴、其他补(资)助及利息。不同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不得相互转移。

(十九)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上年度最后一次公布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十)个人缴费额和县政府的缴费补贴额从个人缴费实际到账的次月起计息,其他形式的缴费补贴、补(资)助从实际到账的次月起计息。

(二十一)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农保中心应于一个结算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进行结算并记入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每年12月31日支付后的余额进行计息。

(二十二)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由县农保中心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

(二十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享受城保待遇或未参保集体企业待遇,其新农保待遇从享受城保待遇或未参保集体企业待遇的当月起停发,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二十四)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时,经个人申请,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本息,终止新农保关系。

(二十五)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转入县外未建立新农保的地区,其新农保关系可以暂不转移,个人账户暂做封存处理,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户籍转入县外的,其新农保关系不转移。

(二十六)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并入统筹账户基金。

(二十七)村(居)委会和镇事务所应在参保人死亡的当月将其名单上报县农保中心,并提请对领取养老金人员自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已死亡的参保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的领取手续。

(二十八)村(居)委会和镇事务所迟报已死亡的参保人名单,导致领取养老金人员多领的养老金不能追(扣)回的,由所在地的镇政府先垫付缴入县财政专户,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九)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参保人员在首次参保登记后,出生年月原则上不得更改。

(三十)参保人的累计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保费的年度合并计算;在缴费年度内,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均计当年的缴费年限。从县外转入的参保人,在县外的缴费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三十一)镇事务所(或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当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参保人。

(三十二)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

(三十三)达到领取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当在缴费年限满15年保费到账的当月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缴费年限满15年保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待遇。

(三十四)村协办员、镇事务所、县农保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待遇领取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县农保中心在审批后的次月,按从参保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三十五)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农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从刑满的当月起继续发放养老金。对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补发。

(三十六)养老金待遇由县农保中心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在核算养老金待遇时,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一位小数。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重新核定的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十七)领取养老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应从个人账户中支付的养老金从统筹账户基金中支付。

(三十八)《试行办法》第二十条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

1. 该条适用于1950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但已享受五保户待遇或未参保集体待遇的人员除外。

2. 该条中"子女",包括其户口簿内记载的60周岁以下的人员和已分持户口簿但户籍在同一村(居)委会的60周岁以下的子女(含收养)(包括儿子、儿媳、孙子、孙媳、未婚出或已婚出但户口未迁出本户的(孙)女儿以及入赘的女婿、外孙)。

3. 该条规定的人员,其子女中有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应当在其全部参保缴费后,在最后一人保费到账的当月起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从最后一人保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待遇。

4. 该条规定的人员,其子女均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应当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待遇。

5. 村(居)委会应当确定责任人,对该条规定人员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子女进行全面调查,并张榜公示十日后上报。因责任人工作不到位,后经上级审核或举报查实的,参保人不应领的养老金由所在地的镇政府先垫付缴入县财政专户后予以追缴,并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 该条规定的人员在享受新农保待遇后,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中有一人在当年度9月30日前未按时续保缴费的,从当年度10月1日起停发其新农保待遇,待其子女补缴费的次月起后再重新发放,对其停发期的新农保待遇不予补发。

7. 符合农村五保户条件但未享受五保户待遇的人员,可以按该条规定直接享受新农保待遇,但在享受五保户待遇后,从其享受五保户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新农保待遇。

(三十九)在过渡期内,1950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也可以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自主选择补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从补缴费到账的当月起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补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照《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在选择补缴费时,其中年龄每超1周岁,可以递减缴费15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递减额相应扣减个人账户。

(四十)县农保中心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应及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其通过资格认证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待遇。

六、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和转移

(四十一)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可以按《试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参加新农保,两种待遇暂时分别计算,同时享受,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应规定后,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十二)原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

1. 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老农保人员,应当持原参保证件和个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转换手续,待符合新农保待遇条件时,按新农保办法享受待遇。

2. 老农保人员原个人账户在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时,原其他缴费补助记入个人缴费,原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新农保个人账户从转入的次月起计息。

3. 老农保人员的原个人账户在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时,按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00进行折算,折算后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但折算后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4. 老农保人员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折算后年限已满15年的,从转入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待遇;折算后的年限不足15年的,应当选择新农保的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至15年,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待遇。

5. 老农保人员未达新农保领取年龄的,在原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后,应当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6. 已在领取养老金的老农保人员,可以按照老农保制度十年保证期的规定,将个人账户中领取后的余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待遇。也可以按《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本细则三十九条参加新农保,在享受老农保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农保待遇。

7. 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老农保人员,在选择办理退保手续时,按老农保政策规定的正常退保情形办理。其中已在领取养老金人员,可以按老农保制度十年保证期规定,退还个人账户的余额。

(四十三)新农保与城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七、基金和财务管理

(四十四)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专用计息账户,在县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用于接收收入户转入的保费和其他收入、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上级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和缴费补贴、村集体和其他组织(个人)补(资)助;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根据县农保中心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资金。

(四十五)县农保中心在县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四十六)新农保基金收入户用于归集金融机构划扣的参保人缴费资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四十七)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暂存新农保支出款项基金和该账户利息收入、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和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十八)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新农保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四十九)县财政部门应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规定,制订新农保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范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十)县农保中心应按年编制新农保基金预算和决算,报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其他

(五十一)县农保中心、镇事务所、村(居)委会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和《安徽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劳社〔2007〕35号)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加强对各项业务监督,及时受理咨询和举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五十二)县农保中心、镇事务所、村(居)委会应参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规定管理新农保档案。

(五十三)县农保中心、镇事务所、村(居)委会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新农保信息统计工作,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五十四)本细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