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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

来源:360百科

简述

2011年5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

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

陕政发〔2011〕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实现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先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的问题,逐步解决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省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区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市级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城镇居民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城镇户籍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新农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陕政发〔201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新农保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照陕政发〔2009〕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市区可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实行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逐步统一,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为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

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原则上按100元/月标准确定,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不应低于55元/月,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根据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未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暂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各承担50%,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后55元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市县承担。新的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补贴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五、待遇调整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以及国家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经办管理服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办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要求,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新农保信息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个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统一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七、相关制度衔接

各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制度衔接按照已下发的陕人社发〔2010〕188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的衔接及其他优抚政策按已下发的陕人社发〔2010〕180号文件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实施工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政策,充实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构,确保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同时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真正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