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险
保险概况
为避免人寿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很多国家都对儿童保险的寿险保额规定上限,中国法律的规定是5万元(京沪穗等少数经济发达城市是10万元)。但含寿险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不受此限制。
主要类型
儿童保险主要分为教育型的儿童保险和保障型的儿童保险,具体就是儿童意外保险、儿童医疗保险、儿童教育保险等。
儿童医疗保险
健康医疗保险可防范儿童成长过程中由于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造成的风险,预防儿童在罹患疾病后不会因为经济上的原因而无法得到优质、快速的医疗服务。
儿童意外保险
儿童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和缺乏规避危险的意识等特点决定了儿童的意外伤害事故较其他人群高。该类保险可以积极防范儿童成长过程中由于外部突发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风险。
儿童教育保险
孩子的教育是一件大事,是父母的重要责任和义务。教育的过程是持续的,背后所需要付出的经济代价是高额和巨大的,需尽早准备。这就要求父母为孩子将来的教育费用作长期性的准备计划,带有强制储蓄的概念,以确保孩子将来获得高质量教育所需的资金。
主要作用
少儿身体机能发育不完善,抵御疾病侵蚀的能力较弱,所以孩子患病尤其是患重大疾病的风险加大,一些原来在成年人中发病率较高的疾病,已经呈现低龄化发展趋势。
而且少儿生性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又较差,再加上家长安全意识也不够强,所以幼儿在日常生活中或者游戏活动中发生意外的概率显然较成人高,意外伤害已被视为幼儿的一大杀手。据调查显示,具有发生率高、死亡率高的特点。如溺水、中毒、动物咬伤、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玩耍打闹致伤等,都是当前意外伤害和死亡的重要因素。
除了以上两点为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压力外,日益增长的教育费用也成为家庭所面临的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越来越多的家长认识到,通过保险储蓄足够的教育基金也是一条重要的途径。
为孩子购买保险,不仅可以缓解困难来临时的经济压力,而且也是为将来储备一定的经济保障。
购买事项
宝宝或学龄前儿童挑选保险时,除应注意保障要尽量全面外,还应遵守以下五点原则:
1、投保顺序:先大人,后小孩。
在一个家庭中,父母是家庭经济支柱,只有保障了家长的健康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孩子的保障才不是空谈。每年为孩子交纳的保费不宜超过家长的保费,如果不能兼顾,应以大人为主。
夫妻双方购买适当保险后,还有经济实力,应首先为孩子考虑购买医疗费用类和意外伤害保险。如果经济允许,还可以考虑投保储蓄型险种、教育金储蓄类险种等。为子女购买养老金型险种应该是最后考虑的,当然越早买,成本越低。
2、缴费期间:不必太长。
家长给孩子购买的保险产品的缴费期可以集中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在他长大成人之后,可选择自己合适的险种为自己投保。
3、保障期限:不宜过长。
得注意的是,作为家长,孩子的保额并不需要投保那么高,科学的方法是给孩子购买一些意外险、医疗险、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教育金即可。
4、保额不要超限。
以死亡为赔偿条件的儿童保险,如定期寿险、意外险等,累计保额不应超过10万元,超过的部分将被视作无效。10万元的保额上限是保监会为防范道德风险所作的硬性规定。因此,在为孩子投保儿童险之前要先弄清楚孩子已经有了哪些保障。
5、不要忘记购买豁免附加险。
在合同期内,如果投保人发生意外或者因故丧失缴费能力,可以豁免未缴的保费,而且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依然有效。这就是说万一父母因某些原因无力继续缴纳保费时,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具有豁免条款的儿童险对孩子的保障也继续有效。
投保误区
误区之一:先给孩子买保险,大人不急
许多父母都认为孩子柔弱,需要更多的保护,于是在保险方面也优先为孩子投保,却忽略了大人,这是最严重的误区。
大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也是孩子最好的"保护伞"。如果只给孩子买保险,大人自己却不买,那么大人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不会赔一分钱,这个家庭很可能会因此陷入困境,孩子将来的教育也得不到保障。所以我们认为,为孩子投保之前,大人应首先为自己投保。
误区之二:只重教育不重保障
很多父母花大量资金为孩子购买教育金保险,却不购买或疏于购买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将保险的功能本末倒置。
由于孩子年纪尚小,遭受意外伤害和生病住院的概率要比成人高很多。而父母通常又愿意尽自己所能,为孩子提供最好的医疗条件,这样一来,医疗费用的支出就会相当可观。
因此,保险专家建议为孩子购买保险时的顺序应当是:意外险、医疗险、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在这些保险都齐全的基础之上,再考虑购买教育金保险。
误区之三:保险期限太长自顾不暇
为孩子买保险时,保险期限应以到其大学毕业的年龄为宜,之后就应当由他自食其力了。
误区之四:累计保额过多保障过剩
如果为孩子投保以死亡为赔偿条件的保险(如定期寿险、意外险),那么累计保额不要超过10万元,因为超过的部分即便付了保费也无效。这是中国保监会为防范道德风险所作的硬性规定。
理赔条款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