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简介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患病、流产、分娩;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末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保险金额:1000元
职业类别 年交保险费
一类 1.4元
二类 2.1元
三类 2.8元
四类 3.5元
五类 4.9元
六类 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