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社会保险中,异地安置是指退休人员因户口迁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退休异地安置),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含成建制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流动施工人员、学习进修人员等)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在职长期驻外)。
社保体系并未实现全国统筹,对这类人员需要通过特殊的异地安置手续来解决异地就医问题。
“异地就医”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一次性的异地医疗,包括出差、旅游时的急性病治疗以及病人主动转移到外地就医,所产生的问题是不能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2、中短期流动、工作岗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的异地医疗,包括单位在各地的派驻人员、派驻机构在当地的聘用人员,还有一种情况是整个单位都处在流动状态,如建筑业等职工的就医,所产生的问题要么是不能参加医疗保险,要么是要垫付医疗费用。
3、长期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包括退休后户口从工作地迁移到安置地的人员,也包括托靠子女无户口迁移的人员,所产生的问题表面上是就医结算不及时、不方便,个人负担重,实质是安置地的医疗待遇往往要好于参保地,异地安置人员感到就医待遇不平等。
医保异地安置注意事项
1、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材料须真实、有效。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生效日期为参保单位及参保居民到医保中心申办录入日期。
3、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20日之前申报,逾期将不予报销。
4、为保证直接结算,异地安置人员就医时请持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
1、统一申报办理。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在办理当年度医疗保险申报登记时,持《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统一申报办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在当年度参续保时,持身份证、异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领取并填写《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后办理。
2、《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不多于三家不同级别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选择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所提供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医保中心申报登记科,一份交医保中心医管科。
3、《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实行年审制。
异地安置人员居住地址、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内容需要变更的,可于次年申报缴费时进行变更,并重新填写《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
4、参保年度期限。
《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只在参保年度内有效,出现断保情况后该表自动作废。断保后再次参保人员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医保异地安置,是针对于退休人员或公司长期驻外人员,想要在异地享受医保待遇,就需要办理医保异地安置的相关手续。这样,他们在异地发生的符合本市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便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办理条件如下:
1、户口已外迁、异地已购房、已取得异地居住证的;
2、申请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参保;
3、外地工作、进修、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各地区的时间要求不同,以当地政策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