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通常的理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获得的理赔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事实上,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包含两种情况:
1、不论保险是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对于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寿险等人身保险的保险理赔金,包括意外残疾理赔金、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津贴、意外住院津贴;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死亡等,都要归给受益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2、如果购买的是年金保险,即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那么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早有规定,一方由于生命健康的原因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重疾险由于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能让被保者有钱得到有效的治疗,回归正常生活提供保障,也属于对个人人身损害的补偿,因而应当属于个人所有。
保险的理赔金属于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
根据《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纪要》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是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
首先并不是说所有的保险都可以做分割的,离婚需要分割的保单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产品。
2、结婚前购买的靶向产品,且结婚后依旧在缴纳费用。
3、婚前购买的理财保险产品,婚后取得的收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