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产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保险费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理财型保险的年金,如属婚前购买,则分段计算:婚前的保险账户余额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缴费部分及年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购买,保单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婚姻法的理论上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在离婚时能够变现的财产。保险产品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属于个人财产。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能取的保险权益。离婚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是谁,保险利益就是谁的。
尽管保险产品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保险的保险费,却是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如果进行投保人变更(在投保人是配偶时才进行变更)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通常为所缴保费的一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1、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但是如果是用婚前个人无形财产利润所得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受保人是另一方,但是也不应列入共同财产。
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但这个也是要看情况的,比如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时间短,此时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
因此,较合理的作法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一半的保险费用。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是婚后取得,那么在无特殊的产权归属约定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很多情况下,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伤残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寿险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3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财产分配角度来看,如果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谁,保险金就应该属于谁,如果保险的受益人已经过世,那么保险金将由受益人的近亲属继承。就拿终身寿险来说,死亡受益人是谁,那么死亡保险金就是谁的财产。
现在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已经延伸到保险领域了,保险合同相关的个人财产是否归入婚后共有财产,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很多情况下,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为指定受益人获取的死亡、伤残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