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如何赔偿
时间:2019-01-08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赔偿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建议先认定工伤,再按规定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赔偿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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