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保险理赔案例:儿子身故保险理赔了190万 告到法院后 保险又补赔了180万!
买了保险,最担心的就是和理赔打交道。我们希望每一份保险都不会出险,但如果真的那样,保险的意义也就荡然无存了。今天小编要来分享的案例和“自杀”有关:一位母亲给自己的儿子买了两份保险,儿子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保险公司认为其是自杀,但是苦于没有证据,只能理赔总计300多万。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真实案例
2018年的5月份,河南的小江被家人发现在家中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根据小江的母亲和妹妹的描述,小江被发现中毒身亡时,家里的门窗是紧紧关闭的,而且厨房的煤气罐并没有煤气,小江的房间内有一盆炭火。根据医院和警方出具的死亡报告,死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从2015年开始,小江的母亲黄女士就开始为自己的儿子投保了好几份保险,其中一份基本保额10万,定期30年,该险由主险“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组成。另外,黄女士还给小江投保了一份“两全分红险”,需要连续缴纳保费3年,一年的保费是50万,保障期限6年。
由于小江发生了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小江的母亲黄女士便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根据理赔程序,保险公司要走访调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之后,认为小江的死因是一氧化碳中毒,但是死亡根源是自杀,故涉案的两份保险按照小江自杀的情形赔付,无法按照意外险的情形进行赔付,保险公司最终赔付黄女士190万元人民币。
黄女士认为自己儿子的死亡纯属意外,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意外身故条款补充赔偿响应的保险金。最终,黄女士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根据法院的审理,以及双方的证据、辩词等之后,最终认为:
一、意外伤害需要满足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等条件,保险公司认为小江是自杀身亡的,就需要拿出强而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可以提供,只是凭着推断来认定,法院将不予支持。
二、黄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未赔偿的部分保险金的同期利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一般身故”情形赔付保险金,双方对于小江身故究竟属于一般身故还是意外身故存在争议。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按照意外情形,2份保险在补充赔付给黄女士180万的保险金。
案例分析
黄女士给小江投保的其中一份主险“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组成的保险,如果按照一般的身故来赔,需要赔付的是已交保费,但是如果按照意外身故来赔付,则需要赔付10万的保额。
而黄女士为小江投保的另一份理财险,年交保费50万,已经交满了3年,合计150万的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这份保险的身故理赔金回避已交保费多30万,所以合计是180万。但是如果按照意外身故来赔付,则要按照2倍的基本保额乘以已缴费年限,那么意外险的身故赔偿金就高达300多万。
根据案例可以知道,医院开的权威死亡证明只有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并没有写自杀,再者小江并没有留下任何表露自己自杀意图的证据,比如遗书或者遗嘱之类的。所以保险公司认为的自杀只是推断,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所以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
《保险法》对自杀的理赔是这样定义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这个“自杀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买保险过了2年,自杀会赔;没过2年,不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10岁以下/智障等)不管过没过2年,都会赔。
那有人就想,我准备自杀的时候,先买份大额保险,然后忍个2年,不就可以赚到很多钱?一个想自杀的人,都扛过两年了,还想寻短见的几率几乎为0!而超过2年期限后,是不是所有情况下的自杀都会赔呢?也不是,比如畏罪自杀就不会赔,必须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
那具体来看看不同险种对自杀的理赔情况:
一、意外险
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是“意外”?它必须同时符合下面的4个要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自杀其实已经违背了“非本意的”这个要素,所以不管是2年内自杀,还是2年后,都是不赔的。当然,意外险遵从《保险法》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在理赔时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是精神障碍的,比如抑郁症(一般需要司法鉴定),保险公司也仔细进行了核实,那公司还是会赔的。
二、寿险
寿险对自杀怎么看?如果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出现自杀情况,不受2年期限约束,赔。但如果换作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购买保险的2年内自杀,不赔;2年之后自杀可以赔付(当然,得合法情况下)。
三、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
重疾险是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为保障项目的商业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患有条款内的疾病时,才会赔付保险金。自杀不属于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所以它不赔。然而,有些重疾险会带有身故责任保障,就是有身故保险金给到被保险人。
结语
好了,今天的案例就分享到这里,如果觉得对你有启发,别忘了分享给更多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