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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从保险合同分析内地保险和香港保险有哪些不同点

时间:2020-09-20 17:12:00

内地和香港保险的相关法律以及保险合同条款之间的巨大差异,今天的文章,就给大家讲一讲,在保险合同层面,内地保险和香港保险之间的显著差异。

投保人拥有哪些“至高无上”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一份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围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三个“关键人物”进行的。

投保人,简单理解,就是提出投保申请、付钱买保险的那个人。

但实际上,投保人还有更深一层的涵义,那就是“保单或保险资产的真正拥有者”,因此投保人还被称为“保单持有人”。

比方说,某香港寿险保单条款中就写着:持有人是唯一一位有权行使我们就保单所提供之任何权力或权益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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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保单持有人所拥有的权力和权益都有哪些呢?举几个例子:

一、更改保单的受益人(在内地,更改保单受益人需要同时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在香港则不需要);

二、将保单退保,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

三、领取保单的分红和账户价值;

四、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五、将保单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更改保单的大部分资料;

七、更换保单的持有人等等。

可以看到,对于保单的各项变更与操作,几乎都是持有人说了算。

不过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投保整份保单,花的都是持有人的钱嘛。

香港和内地的“被保险人权益”有何不同?

被保险人(在香港被称为“受保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相当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也就是这份保单“投给了谁”。

被保险人的状态(是否生存、是否健康等)决定了理赔和领取何时被触发,以及保单何时终止。

不过,看似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但是被保险人却不一定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具体要看条款的规定。

比方说,在中国内地,对于非身故责任的赔偿和领取(如重疾赔偿、医疗赔偿、年金领取、生存金领取等),被保险人一般都是保单的受益人,即理赔款和领取都会直接给到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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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香港,绝大部分保险产品的条款规定,无论是重疾险、医疗险的理赔款,还是年金险、投连险的领取和派息,都是给到保单的持有人,而不是受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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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香港保单中的“受保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仅会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存在,而不具备实际获取保险理赔款的权利。

所以说,不要认为“有人给你买了一份保险”就变得格外开心,要先看看这份保单是哪里的。

受益人去世或未指定受益人,赔偿金如何处置?

受益人又被称为“保险金的领取人”,是指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除了“身故赔偿金”的受益人需要在投保的时候指定,其他保险责任(比如重疾赔偿、医疗赔偿、年金领取)的受益人都会在条款中默认被指定且不能修改(比如说,在内地上述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在香港上述受益人为保单持有人,不可被指定为其他人)。

一旦保单在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在身故理赔责任发生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已经去世了,就会令该张保险合同变得“比较棘手”。

按照中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说法,发生上述情况,保险的赔偿金将会变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而被保险人可能会有好几个法定继承人,就有可能会产生比较复杂的纠纷。

上述情况如果是发生在香港保单上,情况可能会好一些,因为香港保险的赔偿金将会变成持有人的遗产。

但是,很多寿险的持有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人,因此,不指定受益人,或未及时变更已经身故的受益人,都会给未来理赔留下很多“隐患”。

所以,大家一定要去查看一下,自己家的保单,是否已经指定好了受益人。

何为“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属于“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也被称为“可保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对其所保标的(如被保险人)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通俗理解就是,被保险人遭遇风险(身故、罹患重疾、发生意外等)会给投保人或受益人带来财务上的损失和困难。

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说法,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可被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

比方说,如果我可以给任何我不认识的人投保重疾险,一旦此人罹患重疾,我就可以获得赔偿,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是就与赌博无异了?

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备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保险利益仅存在于直系亲属、配偶、法定继承人和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除此之外的关系(比如兄弟姐妹、朋友、恋人)就很难投保。

不过,按照中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说法,被保险人只要签署相关声明,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可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也接受一些特殊关系的投保,但要提前签署声明书。

从保险合同分析内地保险和香港保险有哪些不同点

当然,除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备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也必须具备保险利益。

可以想象一下,假如被保险人的身故不会给受益人带来任何财务上的损失和困难,反而会让受益人有机会获赔一大笔理赔款,是不是会很容易引发“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这样的道德风险呢?

离婚后,“保险利益”如何界定?

正常情况下,夫妻之间一定是具备保险利益的。

但是,夫妻离婚后,“原配”之间是否仍有保险利益,在法律层面会存疑,因为一旦失去婚姻关系,按道理说,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虽然可能会涉及子女的共同抚养义务等)。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九条中指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因此,假设丈夫在中国内地给自己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写妻子,夫妻离婚后,丈夫作为投保人没有变更保单的受益人,那么丈夫身故后,保单的身故理赔款将变为丈夫(被保险人)的遗产,而不是直接给保单的原配妻子(因为相当于未指定受益人)。

不过,假如丈夫是在香港给自己投保的终身寿险,发生同样的事情,保单的理赔款很有可能仍会被理赔给原配,因为在香港保险中介人的考试资料中有指出:在人寿保险中,可保利益只须在保单起保时存在。

从保险合同分析内地保险和香港保险有哪些不同点

内地与香港保险合同差异“一句话总结”

内地保险:被保险人“最大” ,保单利益绝大部分属于被保险人;

香港保险:保单持有人“最大” ,保单利益几乎全部属于保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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