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理赔案例:共享汽车致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现在生活中,共享经济很常见,比如共享单车、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等,这些新兴产业不断丰富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可随之而来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在这方面的确有很多需要加强的地方,比如今天讲述的共享汽车理赔案例,接下来一起看一下
01共享汽车理赔纠纷
尚某通过手机APP,申请一辆共享汽车,2017年5月,驾驶途歌科技有限公司的共享汽车将刘某撞伤,造成刘某十级伤残,经事故认定,尚某负有主要责任,刘某为次要责任,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北京电信发展有限公司,且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于是刘某将上述公司一应上诉至法院,申请索赔17万元,关系可能有些复杂,为大家制作一张图片:
在法院过程中,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成为辩论焦点,尚先生和租赁公司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辩称,车辆所属的电信公司并未更改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使用,所以拒绝赔偿,于是,一审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11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尚先生按70%赔偿4.8万元
02案例分析
(1)案例中保险公司认为汽车改成租赁属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使危险程度增加”,而尚某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用于代步,并未用于商业用途,所以也不属于增加车辆使用风险,理应赔偿,而案例中的尚某若使用顺风车、滴滴租车等软件载人拉客,则属于另一种描述的商业性质,这样的情况下撞到人情况就不同了
(2)汽车租赁业务,在投保时是批量办理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面对批量投保需求,理应对车辆用途尽到审查义务。实际上,通过保险公司当庭的陈述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核保的时候十分清楚该车辆是用于租赁的,所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应与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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