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工养老保险
介绍
"五七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五七工养老保险就是专门针对这些行业的人而推出的基本养老保障。让每一个人都拥有养老保险,让养老保险覆盖到每一个地方。
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步骤。"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将'五七工'、'家属工'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意味着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更广,社会保障受益人群更多。
政策
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五七工养老保险政策,总的来说还是以党的十七大讲话 精神为重要依据因地制宜,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五七工养老的切实利益。因为各地政策不同,下面就通 过呼和浩特出台的五七工养老政策为例子,给大家做个介绍。
呼和浩特市已经正式将自治区境内的原城镇国有企业及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过、未经劳动 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老职工(以下简称"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目前,已经进入经办阶段,如玉泉区等部分城区申报人员的资格已经审核完毕。
据政策规定,此次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的"五七工"必须还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呼和浩特市城镇户籍;
(三)1995年年底之前工作满三年;
(四)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而且,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如果已经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正在享受遗属生活待遇的,可以按 照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通知》还规定:
所有纳入"五七工"政策范围的、自愿参保的城镇人员均从1996年1月1日起补交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 标准以缴费年度呼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养老保险费, 并按各年度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男不满75周岁、女不满70周岁的人员,从补缴费用起始年度计算,年龄每超1岁,减少一个年度的统筹基 金缴费部分,但仍需缴纳记入个人账户的费用。如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的人员,则只缴纳记入个人账户的 费用。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呼和浩特市"五七工"参加养老保险分年龄缴费和养老金核定表》上,还了解到,男60周岁、女55周 岁的人员须补缴养老保险费47815.3元;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的人员须补缴24240.1元。
范围及对象
针对于不同地方的经济状况和政策而言,五七工参保条件和所受待遇是不同的,这里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统筹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纳入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
(二)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其中: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统称为"大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统称为"超龄人员"。
(三)曾在武汉市国有、集体企业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同类人员可参照本方案纳入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部分在汉中央、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一并纳入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补缴年限
凡符合城镇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达 到或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180个月(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 ,即可申办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或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且女超过40 周岁、男超过45周岁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采取向前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以后按照正常参保人员续保缴 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80个月(即15年),再申办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办法。续缴养老保险费时,可直接持社保征稽处核发的《社会保险证》到各营业网点办理。
待遇
"大龄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在内)累计满15年时,可按照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超龄人员"在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依据武汉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过渡期政策规定,统一确定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按照本方案规定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上述人员,纳入武汉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实施范围;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等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