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
基本简介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实行现场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收费时进行减免,医院按月对减免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门诊医药费用报销仅限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以报销。住院县内不实行转诊制度,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转诊制度。
在办理合作医疗费用补偿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和不合理补偿,定期审计、定期公布,并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及群众的监督检查。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责任范围
医疗费用实行现场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收费时进行减免,医院按月对减免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门诊医药费用报销仅限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不予以报销。住院县内不实行转诊制度,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转诊制度。
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
(1)住院陪护费,脏器移植,《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及自购药品费用,救护车及其它交通费。
(2)打架斗殴、酗酒受伤、吸毒、戒毒、自杀、性病治疗、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残疾辅助器具,整容矫形、镶牙、配镜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婚检、计划生育手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非病情需要不经批准或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核磁共振等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定的自费检查项目。
(7)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定不予以报销的其它费用。
计算方法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年度内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可按规定的补偿比例报销。享受补偿的办法如下:
(1)门诊:门诊不设起付线,门诊报销比例不高于25%。设封顶线为150元。
(2)住院:住院设起付线,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5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低于2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40%;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不低于400元,报销比例不低于30%,起付线为个人自付部分。比如:到乡镇卫生院住院,共支付医药费用1600元,扣除自付部分100元后,按报销比例50%进行报销,最少能报销750元。封顶线不高于7000元,是指全年个人报销总额累计不超过封顶线。比如:你一年内已住院两次,每次报销3500元,那么第三次住院就不能报销了。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