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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360百科

发布对象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8月24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内容包括

黄石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大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协调高校配合做好大学生参保等工作。财政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高校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校内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大学生参保筹资标准按《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筹资标准执行。2009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财政补助90元,个人缴纳30元。今后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城乡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其个人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大学生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其中,省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助;市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后,市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 高校是组织动员大学生参保的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保费代收代缴及日常管理工作。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登记照,统一向就读高校提出参保申请,由各高校负责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工作,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的大学生,持户籍所在县级政府所属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就读高校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学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缴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预收制,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缴费期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在一个月内为其补办参保手续。大学生可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至毕业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大学生按比例分担。

(一)起付标准。三级医院、转市外医疗机构600元(大冶、阳新为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惠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二)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院、转市外医疗机构支付50%、二级医院支付60%、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惠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75%。

低保家庭大学生在惠民医疗机构就诊,按鄂政办发〔2007〕68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减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优惠减免之和原则上不低于医疗费用的80%。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尿毒症透析、血友病、红斑狼疮五种重症疾病治疗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55%给予补助。

第九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使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中规定的普通检查、治疗、甲类用药及符合目录规定适应症的乙类用药,基金按正常的规定比例支付。其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乙类用药个人先付10%,医疗保险基金再按第七条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条 一个年度内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封顶线为3万元。

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自付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管理按照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与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同步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大学生大额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与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同步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大学生在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因病需在户籍所在地、实习地医院住院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并在三日内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市内就医同等待遇报销。

第十五条 外地大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应持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意见,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转回原籍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市内就医同等待遇报销。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大学生,可通过学校补助、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已缴费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大学生转出学校或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剩余保险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退还本人。

第十八条 一次性缴纳了商业医疗保险费的大学生在参加居民医保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学校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按协议规定对大学生自付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