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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360百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含非在职研究生)在校期间均需参加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保费代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按《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缴费标准执行。2009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财政补助90元,个人缴纳30元。今后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四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预收制,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缴费期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及时为其补办参保手续。

第五条 学校与黄石市医疗保险局协商委托一家二甲以下(含二甲)医院为我校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封闭式定点医院医疗。[1]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大学生在每年的9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已缴费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大学生转出学校或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封顶线为3万元。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大学生,可通过学校补助、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补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第十条 缴纳了商业医疗保险费的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学校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按协议规定对大学生自付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1]

第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发生的住院及大病门诊,使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中规定的普通检查、治疗、甲类用药及符合目录规定适应症的乙类用药,居民医保基金按正常的规定比例支付。其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乙类用药个人承担10%,超过《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一)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含急诊、转市外医院、异地居民住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含惠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二)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院支付50%、二级医院支付60%、一级医院支付75%。

第十三条 参保学生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尿毒症透析、血友病、红斑狼疮五种疾病治疗的,由本人或其家属持原始病史资料(须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到市医疗保险局申请大病门诊待遇,符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55%。

第十四条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大额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按照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1]

第三章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患病,凭《居民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就医。

第十六条 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市医疗保险局按规定与定点医院结算。

第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就医的,须由定点医院主任医师会诊,出具转诊证明和病历摘要,报市医疗保险局审批。

第十八条 参保大学生因急诊和危重疾病需在非定点医院实施紧急抢救的,须在三日内由其本人或家属持急诊证明和入院通知单到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和市医疗保险局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因病需在户籍所在地、实习地医院住院的,可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并在三日内通知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和市医疗保险局。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市内就医同等待遇报销。

第二十条 外地大学生因病情需要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应将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意见,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转回原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市内就医同等待遇报销。

第二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转外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和危重抢救住院、长期异地居住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代理人携带居民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发票,在出院后180日内报市医疗保险局审核报销。[1]

第二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伤害的;

(四)国家规定有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在校学生除外);

(五)医疗事故;

(六)工伤、职业病及计划生育;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生医保的政策、规定,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学生医保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办理缴费手续和参保学生个人信息上传工作;

(三)负责学生医保有关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四)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证的发放;

(五)负责参保学生医疗费用的资料整理及报送;

(六)及时向市医疗保险局报告学生医保工作情况;

(七)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原《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湖师发〔2003〕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