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签证保险
险种简介
旅游签证保险,是专门针对到申根国家旅游出行的人士设计的签证保险产品,保障内容主要涉及境外旅游意外伤害、境外旅游意外医疗、境外旅游紧急救援等方面。
到2008年12月12日,申根国家共有25个:德国、比利时、荷兰、法国、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腊、奥地利、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捷克、瑞士。
与旅游者的想象不同的是,目前的境外旅游保险涵盖范围已经不是单纯的意外伤害,还包括了医药补偿、旅行者随身财产、个人钱财、旅程延误、旅游证件遗失、行李延误等。
险种要求
1、旅游签证保险须在所有申根国家和整个旅游逗留期有效(签证会根据旅游签证保险的有效期进行签发即签证的有效期及停留天数最长不会超出所提交的旅游签证保险的有效期。如果旅游的具体时间还未确定且计划申请签证的有效期长于实际停留期那么所提交的旅游医疗保险必须涵盖整个签证的有效期。)
2、旅游签证保险(个人或团体保险)可由签证申请人在其居住国也可在第三国办理或由邀请人在旅游目的国办理。
3、若保险公司的总部不在申根区,那么该保险公司必须在申根区内有联络处且能够受理索赔申请。
4、旅游签证保险必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
5、旅游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 000欧元。
6、个别情况下,如对明显容易生病,有明显病史或者已怀孕的申请人,须根据要求对投保的数额提出更高的理赔要求。
7、如果旅游的目的为就医治疗疾病,必须另行提交就医治疗费用的承担证明购买境外旅游签证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需包括意外和紧急救援医疗双重保障
由于旅游者对选择的出游地点大多不是很熟悉,意外和紧急救援医疗双重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了双重保障将更有利于境外旅游者应对在国外的突发风险,保障出游的质量。
要充分考虑保障期限
游客应当按自己的旅游行程,根据所需保额和天数投保,为自己选择一份量身订做的保单。
要认真了解紧急救援内容及救援公司水平
包括境外救援公司在全世界的机构网点情况,在旅游目的地的服务状况等。
特别留意保险金额
根据欧盟理事会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且最低保障金额为3万欧元。[1]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见第1条释义),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见释义)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若遇紧急情况或需要,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救援热线电话,在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的下列协助范围内,获得免费的信息提供,但被保险人使用以下协助服务所需支付给任何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无法保证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
其他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根据该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下属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死亡、伤残、烧烫伤依本条一至三款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信息资料
旅行信息
主要旅行目的地、旅行开始日期、旅行结束日期;
被保险人信息及资料
姓名、性别、身份证和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手机(如无则填写其它电话)、紧急联络人、紧急联络电话;护照复印件1份
投保人信息
如为个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和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手机(如无则填写其它电话);
如为团体:单位全称、投保人数等
受益人信息
法定
指定:姓名、性别、身份证和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年月日);如有多个,还须明确受益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