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人身意外保险
来源:360百科
简介
涉外人身意外保险是指以涉外人员的身体在遭受任何意外伤害所致伤亡时获得保险给付金为保障内容的一种保险。
主要对象
涉外人身意外保险的主要对象有各国驻华使领馆、商务、报社和其他机构的人员以及他们雇佣的中国员工,港、澳、台,侨胞以及各国临时来华的贸易人员、学者、工作者等:从事对外承保工程和国际劳务合作的我方派出技术人员及工人,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留学生、在外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出国考察、贸易人员,在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或中方人员等等。
涉外人身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可以续保。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期限也可以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其保费按比例计收。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或保单列明意外受伤后在180天内因伤致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保险金。死亡按保单载明的最高保险金全额给付,伤残按伤残程度依照条款所附赔偿金额表列明的百分率给付,但不赔付医疗费。涉外人身意外保险项下还可附加意外医疗费保险,对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害所需的急救费、医疗费由保险公司负责,但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有效单据。
(二)除外责任
凡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所致的身亡或伤残,都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除非另有约定):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辐射。
2.疾病、传染病、怀孕、分娩以及内外科手术治疗。
3.自加伤害或犯罪行为。
4.打猎、爬山、滑雪、参加各种竞赛、斗殴或酒醉,吸毒、神经错乱服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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