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机构设置
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责分工
主任:王平,负责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全面工作,侧重负责办公室、基金股工作。
副主任:杭孟根套苏,协助主任工作,侧重负责医审股工作。
副主任:闫春岭,协助主任工作,侧重负责征缴股工作
奈曼旗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基金股、征缴医审股等股室。
(一)单位职能:
1、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支付;
2、负责编制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时上报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3、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确认,并与其签定医疗保险业务协议,对有关业务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对其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参保单位、职工、居民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5、提出改进和完善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6、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二)科室职能:
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行政后勤工作;
2、负责文件收发管理工作;
3、负责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4、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党建和精神文明工作;
5、负责完成主任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基金股工作职责
1、 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2、医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及医保基金预决算;
3、负责与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进行财务决算;
4、负责定期与征缴股、医审股、财政、税务、农行进行账目核对;
5、负责定期统计、上报各种报表;
6、完成主任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征缴医审股
1、负责办理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登记、年检、征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
2、负责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基金征缴工作;
3、定期核定征缴工作数字,不漏报单位、不漏报参保人,并提出可行性意见供领导参考;
4、认真学习医保有关政策及医疗诊疗业务,并负责医疗费用结算等日常医疗质量审核工作;
5、在业务主任的指导下,负责医保部分付费项目、使用"乙类目录"药品、转诊转院审批及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检查、考核和指导工作;
6、完成主任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政务公开
(一)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旗内医院300元,旗外医院500元。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300-5000元(含5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5%;5001-8000元(含8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8001-10000元(含10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10000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000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5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费用,个人自付50%,统筹基金支付50%。
(二)国有集体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国有集体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300-5000元(含5000元),按现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40%报销;5001-10000元(含10000元)按现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50%报销;10000元以上的按现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60%报销。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8000元。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部分付费诊疗项目费用及《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部分的费用,个人自付60%,统筹基金支付40%。
(四)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缴纳年工资额的6%,个人缴纳年工资额的2%。
2、国有集体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每年缴纳120元。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比例为: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每人每年需缴纳医疗保险费9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30元。
享受城镇低保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6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30元。
学生参保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6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30元。
政策法规
2002年出台了《奈曼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奈曼旗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及相配套的《奈曼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奈曼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细则》、《奈曼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奈曼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和《奈曼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办法》。2004出台了《奈曼旗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奈曼旗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奈曼旗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奈曼旗二等乙级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办法》。2006年出台了《奈曼旗国有集体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2008年出台了《奈曼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