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强制保险
定义
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是指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颁布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又称法定汽车责任保险。不论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强制保险。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规定下,汽车所有人必须按照法规投保汽车责任保险。
保险特点
1. 具有强制性。它根据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开办,依法强制实行,甚至无需采取合同制度;[1]
2. 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第三者可以依法取得下列权利:直接追诉:即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求得赔偿;求偿权利不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下,受害人不受被保险人违背保险单条款的影响,其求偿权利可以依据强制保险法的规定独立取得;故意损害亦可求偿:即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下,不论损害是否出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来说都出乎意外,所以在故意损害的情形下,保险人仍要负赔偿责任;
3. 具有不可选择性。它只能提供给被保险人基本的保障,保险范围一般包括死亡给付、医疗费用支出、伤残给付和收入损失等四项;
4. 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与使用。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的信托人管理和使用;
5. 采用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归责原则;
6. 具有公益性。其费率由政府统一定制,保险费率相对较低。[2]
实施方式
混合实施
在保险模式设计时往往采用包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内容在内的混合实施方式;[3]
分离实施
其方式表现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分别实施,前者按照法律规范设计,后者按照一般商业保险的原则设计,投保人分别办理。在分离实施方式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是最基本保险,汽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必须办理。同时设有汽车保险的主要险和附加险,供投保人自愿选择。
2004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监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和《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详细规定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