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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买什么保险好?

政策性农业保险

来源:360百科

主要特点

我国目前推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发动组织的,旨在保护和扶持我国农业的一个公益性保险产品 。它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比具有如下几点不同:

  1. 经营主体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政府直接组织并参与经营,或指派并扶持其他保险公司经营,不具有盈利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只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是以盈利为目的。
  2. 政策性农业保险,其产品由政府给与一定比例的补贴,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费额。
  3.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组织推动,而商业性农业保险是由市场机制调节运作的。
  4.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推动的,必须执行的。政府通过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户既可享受到国家保险补贴,又可以享受到其它的优惠政策。如果不参加保险,灾后政府就不给于救济,农产品不能得到政府价格补贴等。
  5.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一般保险责任范围囊括范围广,保险对形象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成本损失率高,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责任范围窄,保险对象损失概率较小,成本损失可能性小。

原则和目标

基本原则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主要目标

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存在的问题

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逐步展开,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已经展开了几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政府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地方政府及参保农户没有产生足够的重视。这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对于为什么要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它的方向发展、最终的目标,说法不一,存在诸多疑问。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征收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乱收费,因此对其缺乏积极性。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是"政策性保险"和"商业化经营"相结合的的运营模式。商业性保险公司也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是如何判断保险公司的盈亏是由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所致还是由经营商业性敬业保险业务所至以及政府的补贴力度如何,难以确定。这都将成为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的原因。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将起到促进和保护的作用。它应该成为一种制度而保留下来,这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而我国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到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出台 。相关的农业保险的法律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简单的提到:"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而经过改版后的现行的《保险法》也主要是针对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没做具体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至今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还是一个空白,现在诸多问题的解决措施一直无法可依。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

3.低收入和高保费率的冲突

我国目前农业种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产力低下,人均耕种面积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开支,生产成本几乎没有剩余。而农业保险,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其成本较高,这就决定了高保险费率。据统计,一般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在2%- 15%之间,与其他保险相比,保险费率要高出十几倍。这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费率即使能高达50%,广大农民仍交不起保费,这结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4.缺乏农业巨灾保险项目近几年来我国多地遭受了大范围的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农民几近颗粒无收,损失惨重。而我国政府并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各级政府在财政上也没有专项补贴。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往往要超出当年收缴的农业保险费十几倍。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甚至保险合同难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风险,以确保农业保险继续发展下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5.监督管理问题

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的监管主要是由保监会来执行的,而从历史上来看,保监会主要是从事商业性保险的监管,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质,而商业性保险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二者的目的不同,经营理念亦不同。对于商业性保险,监管部门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盈益,也要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顾,而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主要任务是将其作为一种政策进行推动,以达到最终政策想要达到的目标。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目标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门监管,你然要产生多方面的矛盾冲突。这样,必然要影响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政策建议

财政补贴政策

我国财政应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相应的补贴,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包括:

第一,提供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费用进行补贴,由政府按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经营费用,保险公司不从农业保险的保费中提取任何费用,农业保险保费全部用于赔付。

第二,提供管理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既可降低农业保险价格,又可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第三,提供再保险补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购买再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以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保险风险,增强赔付能力。

再保险制度

建立国家补贴的再保险体系是各国农业保险由自由竞争转变为国家管理的重要标志。再保险可采取在一定范围内法定分保方式进行。现阶段,再保险业务可以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也可以通过补贴的方式吸引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

巨灾风险基金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且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农业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农业风险损失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因此,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由中央、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积累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在正常年景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只积累不使用,一旦出现大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由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赔付。

税收减免制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减免制度有利于扶持各种农业保险基金的积累,增强农业保险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应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严格分开,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账专人管理,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实行保险公司经营一定区域范围内(县以下的范围)的其他险种相关税目免税,从而调动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第一,对农业保险进行单独的保费收入管理,建立单独的电子化信息系统。

第二,对资金结余的管理要明确规定,要求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拆借。

第三,要对农业保险分险种核算,积累数据,为未来相关规定的制定提供依据。

第四,建立费用的分项管理系统。

农业信息定期公布制度

建议相关部门对全国的农业信息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做好农业保险的基础工作,掌握完整的产量及灾害统计资料和各种作物的成本数据,使定损理赔有所依据,从而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