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庐江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根据《庐江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组织实施。所属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经办。
第三条
凡我县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校学生不受户口限制),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都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含职高、特校)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二)18周岁以下(含学龄前儿童;不含18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当年6月30日,下同)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
(三)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60元,其中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缴费100元,未就业残疾人缴费100元。
第五条
财政、民政、残联对医疗保险资金补助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由民政补助100元;
(三)未就业的残疾人(不含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由残联补助100元。
第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登记和缴费,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社区或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时间(全日制中小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童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在此时间内一次性缴纳,从7月1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应在规定时间(2007年6月30日前)参保登记和缴费,否则,除新出生婴儿、新增需特殊照顾人员和新增学校学生外,其他城镇居民在本办法实施以后参保的,应从本办法实施年度起补缴费用,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自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由所在社区或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
学校、社区和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确定专人,将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集中报至县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社区居委会和学校参保率须达到95%以上,庐城城区内学生不分户口,须全员参保。
第八条
学校、社区和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向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件人员宣传政策、解答咨询、督促参保;
(二)对参保人员进行资料初审、汇总上报;
(三)办理残疾人、低保对象补助费用审批手续;
(四)负责发放《庐江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
(五)及时办理人员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具体参保程序为: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至社区或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填写参保申请表,提交2张1寸近期照片,缴费后办理参保手续。属于残疾人、低保对象的,同时由社区或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办理民政、残联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审批手续。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统一填写参保申请表,由学校经办机构汇总、报送相关报表,经县医保中心复核至地税部门缴纳参保费用后,凭缴费单原件至县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
参保登记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身份证号、户口所在社区或镇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名称、缴费标准类别等基本信息与数据。对符合民政、残联补助条件的,须详细注明基本情况并经民政、残联部门核定签章后,方可登记参保。
新增参保人员,各服务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登记参保缴费人员的基本信息,分类造册,并附各类参保人员汇总表,统一报送至县医保中心。
第十一条
县医保中心对各经办机构报送的参保人员花名册等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二条
县医保中心在商业银行开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后不予退保。户口转移至我县行政区域外的人员,从转出之日起不再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医疗管理制度和定点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5000元。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周期为参保起止日期。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探亲、旅游等在外地期间突发急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应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在入院后3日内直接与县医保中心联系办理转外治疗登记手续。不按时申报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七条
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出院后由参保人员或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医保卡、医疗机构的住院正式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转院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至转出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在扣除起付标准和医疗保险目录外费用以后,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本地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第十八条
急诊抢救门诊留观24小时内死亡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视同一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核报。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未按本细则规定就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迁入的城镇居民(不含学生),落户满两年后,方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落户满两年后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缴费的当年7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转户前为我县农民的,转户后两年内可在原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县级医院诊断为冠心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脑中风后遗症、癌症晚期、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畸形)、精神分裂症、银屑病、帕金森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结核病、慢性前列腺炎、皮肌炎、白塞病、重症肌无力等19种疾病的,可至社区、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领取医保慢性病申报表,经鉴定后办理医保慢性病待遇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本次外伤治疗终结后7日内,以学校为单位,集中携带医保专用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和医保卡,至县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超过100元以上(不含100元)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5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5000元。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庐江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同步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