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鸿利两全保险
保险特色
减额交清,免除交费压力
保单贷款,方便调剂资金
终身保障,防患未然
自动垫交,舒缓人间困境
保单分红额外惊喜
可附加7级34项意外残疾保障
三年一返还,终身稳定回报
年金权益可转换,灵活运用资金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三周年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保单红利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保险公司确定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