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文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的要求,规范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实现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提供简便快捷的异地就医服务,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参保地)以外的省内其他统筹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由参保地和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实行的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和协同监管。
第二条
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的范围包括:(1)转外就医;(2)异地工作;(3)异地退休安置和长期异地生活;(4)出差、探亲等。
第三条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就诊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参保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明,自觉遵守医疗保险政策,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时,必须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并及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合理施治,纳入就医地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范围。
第五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参保地政策结算,可使用省或市级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或县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垫付,个人支付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六条
省、市(州)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异地就医结算中心,由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中心负责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数据生成、数据储存和数据交换;负责与市(州)级异地就医结算中心的费用清算;负责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费用结算和服务管理的监督指导。市(州)级异地就医结算中心负责对异地就医的费用审核和协同监管;负责完成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原则上按月清算一次,不得拖欠。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异地就医结算网络系统畅通,定期维护,使用统一软件,执行统一标准,为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提供保障,同时做好相关培训,保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顺利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