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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360百科

通知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按照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认真开展试点工作,确保国务院的决策落到实处。

二、合理安排,有所侧重。要认真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等项工作。对在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每生参保补助资金80元,负担方式如下:中央直属院校在校大学生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补助40元;市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补助40元。对属于低保、重残的在校大学生根据隶属关系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每生参保补助资金95元,负担方式如下:中央直属院校在校大学生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市财政补助5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要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参保手续办理、看病就医服务管理等项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等项工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动员等项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在校大学生就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宣传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有利于开展此项工作的社会氛围。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为大学生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精心组织实施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地区,按本指导意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要切实保障参保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需求,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完善现有办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随着试点扩大,逐步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大学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解释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试点城市要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制订周密工作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高校要切实抓好大学生就医工作,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