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资助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参保资助:
(一)城乡低保人员;
(二)农村五保人员;
(三)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四)享受国家助学金人员。
二、资助标准
从2010年起,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档每人每年资助10元,个人缴费10元;二档每人每年资助60元,个人缴费60元。今后,随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的提高,资助标准将适时调整。
三、资助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于开学一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高校申请参保。城乡低保大学生提供加盖原籍县级民政部门公章的低保证复印件;农村五保大学生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农村五保证复印件;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残疾证复印件;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提供已批准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复印件。
(二)审核参保。各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只收取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并对资助参保大学生有关材料进行汇总,报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三)资助资金拨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辖区内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材料收集汇总后,送当地民政局审核。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无异议后,报当地财政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划拨参保资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沟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参保资助工作。民政部门要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参保程序,严格对象认定,切实掌握资助情况;教委要加强对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参保的业务指导;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与民政部门和各高校的衔接工作,汇总辖区内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参保情况;财政部门要确保参保资金的及时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