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指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本市各类全日制大学和中职技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城乡居民)。[1]
在本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医保。
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统称"参保人"。
城乡居民就业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民主管理、机制创新,坚持多元筹资、平稳运行、便民惠民的原则;
(二)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和政策的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风险调剂金制度。
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包括住院统筹、大病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等。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负责,应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镇(街道)、村(居)委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所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经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镇(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简称"居民医保中心")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努力满足参保人医疗服务的基本需求,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提供基本保障。
发改、财政、地税、公安、物价、审计、监察、教育、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1]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购买大病保险服务。
第八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个人缴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1]
第九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个人缴费设置以下两个档次,参保家庭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
1、A档:每人每年30元;
2、B档:每人每年60元;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中职技校学生和符合条件的本市就读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学校(含分校区)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具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个人缴费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个人缴费补助。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乡居民次年医保年度缴费期,参保人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城乡居民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办法如下:
(一)农村居民缴费。由村委会具体负责,根据参保缴费标准,统一向农户收取或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并统一建立参保登记花名册。村委会将本村收缴的医保费存入当地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将参保登记花名册和存款单据报送镇(街道)居民医保中心。镇(街道)居民医保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将参保人员资料录入信息数据库。
(二)城镇居民缴费。城镇居民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上一年度缴费单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参保缴费。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将参保人员的资料录入信息数据库。[1]
(三)在校学生缴费。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的学生、在本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收费、统一登记造册。学校将收缴的医保费存入当地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将花名册(纸质和电子格式)和存款单据送学校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在校学生,可逐步实行按城镇居民缴费办法到银行办理参保缴费或由银行代扣代缴。
(四)特殊人群缴费。城乡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农村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妇双方及其年龄在14周岁以内的女孩,其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按A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县级民政、残联、计生部门以镇(街道)为单位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分类造册,报送财政部门核准,经核准后的财政补助资金于9月底前拨付到县级民政、残联、计生部门,由其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缴费办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1]
由市民政部门发放低保金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由市级政府统筹安排,按A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市民政部门统一造册登记,报市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后的财政补助资金于9月底前拨付到市民政部门,由其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缴费办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二条参保对象在规定的缴费期间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弃保,不能补缴,只能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已参保缴费的不予退费。
第十三条缴费期结束后,各镇(街道)收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代收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全部划入县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县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再转入县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应于9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县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建立周转金制度,财政部门按上年度基金月均支付额的两倍作周转金拨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出户,确保医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