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保险
简介
投保范围
</strong>(一)年龄在16周岁到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女性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期间
</strong>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用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strong>(一)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二)保险费每份为20元,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费率。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保险责任所述6种疾病;
(二)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患有保险责任所述6种疾病。
六,保险事故的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
</strong>(一)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除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原因外,迟延通知的,要承担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二)被保险人患有保险责任所列癌症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检验诊断报告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要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公司请求赔偿,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简介未尽事宜以<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申请报告
院宣传部及相关部门:
</strong>为了大力推进我院女职工工作,更好地为我院女生服务,院工会女工委员会决定在校园网工会网页下设立"女子驿站",旨在大力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女性的权益,为推动我院各项工作尽一份力.现在准备把2005年女工工作总结,2006年女工工作计划以及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简介等政策性,知识文件和条例公布在网上.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诊罹患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等5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经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后,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且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
(二)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经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后,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且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
(三)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条90日观察期规定的限制。
旅游团保险
必须游客书面同意
</strong>《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草案再次叫停"零负团费"旅游团买保险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
外地游权益遭地接团侵害,游客可向组团社索赔。
这是《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草案的要求。
买保险须旅游者书面同意
从沈阳市旅游局了解到,《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条例针对目前旅游市场上存在的旅游陷阱、团费纠纷、服务投诉等实际情况制定,并明确了赔偿责任和金额。
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并应一次性收取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不得要求导游、领队接待未支付相应费用或支付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未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旅行社应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旅行社组织旅游,可以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应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约束了游客、旅行社双方行为
"原来叫《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现在叫《旅行社条例》,表明这是一部对游客、旅游企业双方进行约束的法规,更强调行业自律。"沈阳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昨天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草案吸收了很多实际发生案件的处理情况,有助于游客维权,并为游客、旅行社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依据。
该人士表示,原条例对"旅行社委托"一章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组团社先行赔付",你跟谁签旅游合同,就由其先行赔付。但沈阳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本地组团社到海南找地接社接待出现了问题,组团社先不赔付,而是给游客答复说跟游客一起告地接社,之后再拿地接社的赔偿金赔游客的损失,"这就不行,游客很不满意,1997年国家曾修改过这一规定,这次才写进草案里"。
另外,原条例规定"旅行社协助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本体草案要求"须游客书面同意",强调了游客的知情权和自愿参保的权利。
草案中规定"旅游费用一次性付清",对此,该人士表示,这个条款的责任主体是游客,也约束了组团社、地接社,避免三角债,而且往往是团体游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就是签完合同后不一次性交齐团费,这也侵害了旅行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