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祥瑞终身保险
概述
产品名称:国寿祥瑞终身保险
保险类别:终身寿险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16-65
缴费方式:年缴、趸缴。
缴费期限:5年、10 、15年。
保障期限:缴费期满至身故
保险责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该公司全额付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属于标准体投保,则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合同每届满5年时,申请增加20%的保额,扩大保障。合同生效满二年后,投保人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该公司认可的终身、两全或年金保险,不需要再核保。采用年交保费方式的投保人,如超过60天宽限期仍未交保费,但没有超过两年的,经双方协议,合同可以复效。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该公司退还本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费,该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产品特色:交费少,保障充分。例如,某人30周岁,选择20年交费期,每年交费280元,交费满20年后不再交保费,至身故可获得1万元保险保障。交费方式灵活。每半年、一年或一次性交清保费都可以。在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期内,保费不受利率和物价变动影响。可在保单现金价值余额内办理借款。
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祥瑞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该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该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该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该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Ⅳ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该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该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该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该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该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