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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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颁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金融保险
保监财会[2011]4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1-18[1]
法规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11〕48号)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银行的请示》(长生人寿〔2010〕1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的3000万元人民币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交通银行上海虹口支行。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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