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游人身保险
简介
境外旅游人身保险,亦可称境外旅行保险,指的是境外出行人士在保险期限内于境外出行过程中,若因出现意外事故或者罹患符合合同约定的疾病,导致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人身伤害、身故或因该保险事故导致可能产生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给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年龄满16周岁(含1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证件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境内")进行旅行者,可作为境外旅游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须由其监护人书面同意;超过80周岁以上的旅行者,经本保险人同意,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保险责任
保障境外出行人士在保险期限内于境外出行过程中,若因出现意外事故或者罹患符合合同约定的疾病,导致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人身伤害、身故或因该保险事故导致可能产生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境外意外伤害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进行境内旅行时,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境外医疗补偿保障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进行境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性病发作,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身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在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保险人将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补偿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医疗补偿保障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境内医疗部分以保险合同签发地有关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境外紧急救援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人身保险事故,可为保户提供24小时援助热线服务、安排住院就医、转院治疗、转运回国、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安排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等紧急救援服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以及身患疾病而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治疗不孕症或性传播疾病疾病,实施避孕及绝育手术;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洗牙、洁齿、验光,接受心理治疗,或者装配假牙、假眼、假肢以及助听器等;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理赔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本保险人:
理赔申请书;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原件;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本保险人:
理赔申请书;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原件;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被保险人申请医疗补偿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本保险人:
理赔申请书;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原件;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